(2015)杭临商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谢小良与浙江耀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小良,浙江耀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187号原告:谢小良。委托代理人:阮作云、蒋菲,浙江天目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耀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江边路26号409、410室。法定代表人:李国军,系该公司总裁。原告谢小良诉被告浙江耀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查,本院于同日立案后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告知原告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小良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笑庆审 判 员 舒人俊人民陪审员 王祖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韩 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