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法民初字第07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7
案件名称
杜文明诉陈天佐,申明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法民初字第07860号原告杜文明,男,196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干部,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黎宗品,重庆市合川区将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陈天佐,男,195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经常居住地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杨建伟,重庆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明琼,女,195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经常居住地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杨建伟,重庆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文明与被告陈天佐、申明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文明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文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杜文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文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文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汉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德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