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鄞民初字第2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丁克中与宁波格林斯粉末涂装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克中,宁波格林斯粉末涂装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鄞民初字第2380号原告:丁克中,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陈蓉,上海市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夏瑗,上海市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格林斯粉末涂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林国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国俊,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克中与被告宁波格林斯粉末涂装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克中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克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丁克中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邵轶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