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刑执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徐亚男故意伤害罪,徐亚男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刑执字第644号罪犯徐亚男,现在山东省潍北监狱服刑。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2014)河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亚男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1月8日至2015年3月7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潍北监狱于2015年1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于2014年12月10日获得嘉奖奖励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该罪犯改造的情况属实。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亚男准予减余刑,其刑期变更为自2014年1月8日至2015年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传军代理审判员 王建东代理审判员 李玉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尹晓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