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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姚龙诉李建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龙,李建英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268号原告姚龙,男,汉族,1988年9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被告李建英,男,汉族,出生年月及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龙诉被告李建英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龙负担。审判员  朱希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郝秀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