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姚龙诉李建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龙,李建英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268号原告姚龙,男,汉族,1988年9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被告李建英,男,汉族,出生年月及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龙诉被告李建英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龙负担。审判员 朱希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郝秀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