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03-18
案件名称
新疆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师佳平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师佳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532号申请执行人:新疆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水磨沟区西虹东路456号18楼法定代表人:唐新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师佳平,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民二初字第90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2138154.69元。(执行费23781.55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建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裴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