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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9-06-15

案件名称

郭庆文、赖勐永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龙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郭庆文;赖勐永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郭庆文,男,1968年8月4日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住龙陵县。被执行人赖勐永,男,1991年5月26日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住龙陵县。本院在执行郭庆文申请执行赖勐永人格权纠纷一案中,经电话与被执行人联系,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3600元赔偿款。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陵县人民法院(2015)龙民一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兴荣审判员:张永福审判员:刘自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     杨     选     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