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9-06-15
案件名称
郭庆文、赖勐永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龙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郭庆文;赖勐永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郭庆文,男,1968年8月4日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住龙陵县。被执行人赖勐永,男,1991年5月26日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住龙陵县。本院在执行郭庆文申请执行赖勐永人格权纠纷一案中,经电话与被执行人联系,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3600元赔偿款。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陵县人民法院(2015)龙民一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兴荣审判员:张永福审判员:刘自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 杨 选 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