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提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曲在亮、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支行与曲在亮、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曲在亮,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支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提字第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曲在亮。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支行。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宁海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孔庆森,行长。再审申请人曲在亮因与被申请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烟民一终字第9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曲在亮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徐兴军代理审判员 孔祥雨代理审判员 李莉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丁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