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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民(二)初字第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与被告杨某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杨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二)初字第01号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狄某某,男,汉族,系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员工。被告杨某某,男,汉族,青海省天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与被告杨某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作为本案的原告,具有申请撤诉的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自愿承担。审判员 多杰拉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达瓦兰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