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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董有军与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有军,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532号原告董有军。被告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虹畔大厦A座11层。法定代表人段磊,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有军与被告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有军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董有军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有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董有军承担。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晓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