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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泽非诉行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洪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洪泽黄金水域洗浴休闲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洪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洪泽黄金水域洗浴休闲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泽非诉行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洪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洪泽县高良涧镇北京路105号。法定代表人胡滨,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洪泽黄金水域洗浴休闲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泽县东三街1956。法定代表人许文安,该公司总经理。洪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洪泽黄金水域洗浴休闲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洪泽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2014)泽非诉行字第92号行政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洪泽黄金水域洗浴休闲有限公司依法足额支付刘学青、陈德宏工资2126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明现已划拨3800元,其它无车辆、房产、银行存款等信息。现执行到位3800元,尚未执行到位4200元。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划拨存款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泽非诉行字第92号行政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高洪洲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严 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