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冷法执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杨期明与冷水江市中连乡民兴煤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期明,冷水江市中连乡民兴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冷法执字第126-1号申请执行人杨期明,居民。被执行人冷水江市中连乡民兴煤矿。法定代表人刘命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冷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冷水江市中连乡民兴煤矿的补贴资金12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晏亦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余曼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义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