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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天津市康达膜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杜洪发与杜洪发、天津市华一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康达膜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杜洪发,天津市华一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28号原告天津市康达膜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津南区。法定代表人薛士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新雨,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洪发。委托代理人韩玲,天津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华一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法定代表人赵庆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培林,天津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治国,天津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康达膜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洪发、天津市华一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康达膜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康达膜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俊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玥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