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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少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颜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颜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少民初字第5号原告张某某,女,住邹城市香城镇。法定代理人张某1,男,住址同上。被告颜某某,女,住曲阜市舞坛路。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6710899-3。负责人李庆廷,总经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颜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齐冬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龚天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