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7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张文浩与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浩,陈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7392号原告张文浩,男,汉族,1976年9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王亮华,重庆奇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平,男,汉族,1967年4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罗雪,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浩与被告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浩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文浩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张文浩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金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何西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