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句后民初字第1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刘以建与齐仁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以建,齐仁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后民初字第1329号原告刘以建。委托代理人陈华坤,句容市后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齐仁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以建与被告齐仁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以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8元,减半收取884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2204元,由原告刘以建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居祥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鲁苗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