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善刑初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顾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嘉善刑初字第86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某,嘉善鼎弘家具有限公司股东,住嘉善县。因本案于2014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辩护人万灵龙,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公诉刑诉(2014)16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查,本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5日、2015年2月10日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莉莉、代理检察员孙高强、吴柳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份,被告人顾某与妻子汪新红(另案处理)共同经营的嘉善鼎弘家具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不灵,无力支付工人工资。后被告人顾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94名员工2013年9月、10月至11月上旬的工资,共计人民币68万余元。2013年11月13日、2013年12月4日、2014年1月9日,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后向嘉善鼎弘家具有限公司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该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2014年8月28日,被告人顾某被昆明铁路公安处昆明站派出所民警抓获。事发后,嘉善鼎弘家具有限公司员工工资已由嘉善县大云镇政府先行垫付,后以该公司的资产拍卖款及法院执行款予以偿还。另查明,被告人顾某归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邱某、葛某、梁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张某、郭某的证言,公司基本情况,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调查报告,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张贴照片,劳动保障监察调查笔录,嘉善鼎弘家具有限公司工资表与考勤表,工资发放明细清单,银行交易记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以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顾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员工工资已得到支付,可对被告人顾某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顾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顾某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据此,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顾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亮人民陪审员 丁金龙人民陪审员 徐小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