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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巴民初字第4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缪风林与钱海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凤林,钱海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巴民初字第4490号原告缪凤林,男,195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巴林左旗。被告钱海霞,女,1955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原告缪风林与被告钱海霞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缪风林,被告钱海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缪风林诉称,被告在2011年春天通过所在村组织耕种覆膜玉米,被告是17.3亩土地,每亩地260元,被告共欠我种子、化肥、地膜、农药和播种款总计4498元,该款我向被告催要,被告推托不予给付,现在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欠款449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钱海霞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在庭审中称,我的地是14亩,当年春天讲每亩255元,到秋天就变成每亩地260元;由于原告提供的种子质量不好,导致玉米没长成熟,还有的绝收,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无争议的事实,2011年春天原告为被告提供种子、化肥、地膜、农药并统一播种,当时约定每亩255元;争议的焦点是,被告的耕地是17.3亩还是14亩。针对该争议焦点,原告未举出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被告在2011年春天通过其所在自然村组织耕种覆膜玉米,被告使用原告的种子、化肥、地膜、农药;并组织统一播种,约定每亩地255元,被告共播种14亩土地;该款原告索要,被告至今未付,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4498元。原告已将播种费支付给播种人。本院认为,被告使用原告提供的种子、化肥、地膜、农药,且原告代被告支付了播种费用;被告应按约定每亩255元给付价款;因被告自认其土地是14亩,原告未举出证据予以证实被告土地是17.3亩的,应以14亩计算;原告所称种子质量问题可另行提起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钱海霞与被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缪风林欠款3570元(14亩×255元/亩=3570元)。二、驳回原告缪风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占臣审 判 员  郑保权人民陪审员  郭天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宋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