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蒋桂容、周淑君、陈理刚、陈理强申请执行夏伟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桂容,周淑君,陈理刚,陈理强,夏伟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242号申请执行人蒋桂容。申请执行人周淑君。申请执行人陈理刚。申请执行人陈理强。被执行人夏伟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3)武侯民初字第3917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2月16日受理蒋桂容、周淑君、陈理刚、陈理强申请执行夏伟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夏伟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夏伟忠位于四川省仁寿县文宫镇跳瞪河街商业用房予以查封。二、将被执行人夏伟忠位于四川省仁寿县文宫镇跳瞪河街2号商业用房予以查封。三、将被执行人夏伟忠位于四川省仁寿县文宫镇跳瞪河街住宅予以查封。四、将被执行人夏伟忠位于四川省仁寿县文宫镇跳瞪河街住宅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翔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叶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