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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丰宁驸马山庄生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丰宁驸马山庄生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209号申请执行人丰宁驸马山庄生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人丰宁驸马山庄生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做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14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2月10日,履行了本案的全部义务,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做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144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志生审判员  王海龙审判员  王友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金大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