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木执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鲁晓范与项利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晓范,项利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木执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鲁晓范,男,196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木兰县。被执行人项利东,男,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木兰县。本院受理的鲁晓范申请执行项利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和解并履行,下欠款申请人自愿放弃,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4)木民初字第7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冯连军二0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徐艳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