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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一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赖满平与陈月牙、刘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满平,陈月牙,刘学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初字第104号原告赖满平,男,1980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被告陈月牙,女,成年,汉族,农民,住石城县。被告刘学东,男,成年,汉族,农民,住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满平诉被告陈月牙、刘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陈月牙、刘学东已履行还款义务,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满平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赖满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赖满平负担。审 判 员  吴建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黄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