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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执字第1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盐城市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君洋建设有限公司(原姜堰市正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市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君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唐执字第192-2号申请执行人盐城市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大丰市南阳镇文化站内。法定代表人袁雨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学峰。被执行人江苏君洋建设有限公司(原姜堰市正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姜堰市姜堰镇广电路3号。法定代表人刘汝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唐山仲裁委员会(2013)唐仲裁字第015号裁决书,于2014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姜堰市正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江苏君洋建设有限公司(原姜堰市正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河北联合大学轻工学院丰润校区投资方建设指挥部、河北联合大学轻工学院、河北联合大学有工程款及违约金30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江苏君洋建设有限公司(原姜堰市正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河北联合大学轻工学院丰润校区投资方建设指挥部、河北联合大学轻工学院、河北联合大学的工程款及违约金3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兴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兰金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