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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贩卖毒品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威环刑初字第75号公诉机关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2月1出生,朝鲜族,初中文化,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15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双岛边防派出所抓获,同年8月16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辩护人XXX、孙频,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以威环检公刑诉(201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XXX、孙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7月份一天下午,被告人李某某从网上以试冰毒的名义骗取他人约0.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并在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帝王宫附近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给于某某。2、2014年7月份一天晚上,在威海市环翠区鲸园附近,被告人李某某从一名外号叫“大个”的男子手中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购买约1克的甲基苯丙胺,后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于某某的朋友“海涛”。2014年8月15日20时许,在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滨州中街5号楼被告人李某某的住处,公安机关查获0.72克白色晶体,经鉴定,该白色晶体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综上,被告人李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2.22克。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及销毁物品清单、毒品入库登记表、银行明细、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2015年5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赵 燕人民陪审员  徐承华人民陪审员  徐汝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