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刑执字第0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倪太中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倪太中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刑执字第0360号罪犯倪太中,现在江苏省洪泽湖监狱服刑。2011年11月26日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都刑二初字第00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倪太中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判决后,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012年8月10日经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盐刑二终字第0012号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对倪太中的量刑部分,改判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8月10日起至2016年1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洪泽湖监狱于2014年11月2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于2015年1月15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机关江苏省洪泽湖监狱指派汪海峰、潘龙成出庭提出假释建议,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士敢、陈前军出庭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罪犯倪太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倪太中自投改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本院对其予以减刑,并提供了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罪犯改造计分考核日记载表以及同改罪犯证词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倪太中自投改以来,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1次,记奖1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原判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已全部执行。上述事实,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计分考核日记载表和同改罪犯的证词、罚没款收据以及重要罪犯减刑审核表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倪太中自投改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倪太中准予减刑11个月8日,刑期至2015年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滕晓春审 判 员 刘芳芳代理审判员 陈 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卜云飞第页/共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