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信法合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杨丹与罗某某、罗学清、潘丽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丹,罗学清,潘丽英,罗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信法合民初字第28号原告杨丹,女,汉族,住信宜市。委托代理人黄益鸿,男,住信宜市。被告罗学清,男,汉族,住信宜市。被告潘丽英,女,汉族,住信宜市。被告罗某某,男,汉族,住信宜市。法定代理人罗学清、潘丽英,即本案被告罗学清、潘丽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丹诉被告罗学清、潘丽英、罗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元,由原告杨丹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丽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崔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