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劳远荣、沈来胜等与龙斌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劳远荣,沈来胜,沈来通,沈来婷,龙斌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1073号申请执行人:劳远荣,19*年*月*日生。申请执行人:沈来胜,19*年*月*日生。申请执行人:沈来通,19*年*月*日生。申请执行人:沈来婷,19*年*月*日生。委托代理人:蒋君红,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龙斌权,19*年*月*日生。本院在执行劳远荣、沈来胜、沈来通、沈来婷申请执行龙斌权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本案义务,应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做出的(2013)南民初(一)字第6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国存审判员 陈 勇审判员 卢春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水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