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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任慧与李艳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慧,李艳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023号原告:任慧。授权委托书:郁鸿生,湖北邦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艳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慧诉被告李艳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慧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李艳林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湖北誉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任慧所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任慧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者查封被告李艳林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者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由湖北誉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列第一项财产保全措施承担保证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程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