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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执行字第1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爱枝与被执行人游丽平人格权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爱枝,游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执行字第141-4号申请执行人沈爱枝,女,196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被执行人游丽平,女,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本院在执行沈爱枝与被执行人游丽平人格权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松民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凯峰审 判 员  艾世彪代理审判员  汤哲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彩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