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高刑执字第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路金山合同诈骗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路金山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刑执字第0008号罪犯路金山,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5日作出(2012)一中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路金山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0月9日作出(2012)津高刑二终字第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天津市监狱管理局于2015年1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路金山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路金山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并于2013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三季度获得单项奖励,2013年下半年、2014年上半年获得表扬奖励。以上表现情况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奖励证》等奖惩材料和证明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路金山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路金山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荣 珩代理审判员 李 喆代理审判员 杨洪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雅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