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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赵晓娟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晓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324号罪犯赵晓娟,女,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原住河南省封丘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4日作出(2012)封刑初字第0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晓娟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1年7月19日起至2022年7月18日止。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赵晓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赵晓娟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09年5月至2010年12月期间,被告人赵晓娟经手放出贷款300万元。2011年6月,由于贷款户到期未归还贷款,为了避免受到封丘县信用联社的处分,2011年6月14日赵晓娟找到侯建国,提出借用侯建国负责的封丘县卫生局会计核算中心账户上的资金130万元,侯建国答应帮忙。随后侯建国利用职务便利,从封丘县卫生局会计核算中心账户上出具一张130万元的现金支票给了赵晓娟。临走时赵晓娟给了侯建国1万元现金。2011年6月24日赵晓娟用同样方式再次从侯建国处借走170万元公款。赵晓娟将300万元公款用于归还经手发放的贷款。案发后赵晓娟归还挪用的公款21.9万元。同时认定被告人赵晓娟系主犯。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晓娟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0月、2014年2月、2014年7月连续获表扬3次,2013年6月获记功1次,2014年12月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索某某、张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赵晓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晓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19日起至2021年1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人民陪审员 :孙晓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 杨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