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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执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王伟东与夏海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东,夏海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执字第00140号申请执行人:王伟东被执行人:夏海彬申请执行人王伟东诉被执行人夏海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镇民二初字第34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已经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镇民二初字第344号判决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员 :孟凡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彤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