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章执字第2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京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京虎,宗士村,郭俊三,赵全柱,曲树明,孙树良,李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章执字第2215号申请执行人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马秀东,理事长。被执行人徐京虎,男,生于1966年3月1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宗士村,男,生于1969年9月1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郭俊三,男,生于1957年1月1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赵全柱,男,生于1968年2月1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曲树明,男,生于1968年4月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孙树良,男,生于1969年1月1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李新华,男,生于1968年11月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徐京虎、宗士村、郭俊三、赵全柱、曲树明、孙树良、李新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徐京虎、宗士村、郭俊三、赵全柱、曲树明、孙树良、李新华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执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章商初字第12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党卫东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张 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时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