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堂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陈勇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堂刑初字第54号公诉机关金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6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四川省金堂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金堂县。2014年11月9日因涉嫌抢劫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金堂县看守所。金堂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堂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永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刘涛、唐良金(均已判)等人将被害人吕XX骗至金堂县高板镇玉溪沟村玉溪山庄门口的一块玉米地里后,用钢管对其进行殴打,并强行取走其银行卡中的人民币1200元和一部手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方式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抢劫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吕X彬系周雪(已判刑)的前男友,恋爱关系解除后,吕X彬一直纠缠周雪,时任周雪的男友刘涛(已判刑)获悉后,邀约被告人陈某某,唐良金(已判)等人,于2011年7月15日14时许将被害人吕X彬骗至金堂县高板镇玉溪沟村玉溪山庄附近的山坡上,使用钢管对被害人吕X彬实施殴打后,抢得被害人吕X彬步步高V205型手机一部及农业银行卡一张。刘涛从被害人吕X彬处获取银行卡密码后,安排周雪将卡上的人民币1200元全部取出,交由其予以了分赃。另查明,1.案发后,刘涛以支付吕X彬路费的为由,退还了吕X彬人民币100元;刘涛、唐良金二人归案后,分别退出赃款人民币550元,共计人民币1100元。2.案发后,金堂县公安局网上追逃被告人陈某某,2014年11月4日17时许,香格里拉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在香格里拉县小中甸镇将被告人陈某某挡获归案。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照片;同案犯刘涛、唐良金、周雪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吕X彬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金堂县高板中心卫生院病情证明单;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登记表;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陈某某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受人邀约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抢劫犯罪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为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本院综合被告人陈某某的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9日起至2017年5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晓梅人民陪审员 孔祥云人民陪审员 陈春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何泓屿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