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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商终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许伶芳与陈金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金才,许伶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金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伶芳。委托代理人:陈XX,浙江金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金才为与被上诉人许伶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4)金婺商初字第1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陈金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金才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734元,减半收取计1367元,由上诉人陈金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楼淑馨审 判 员  汤 泉代理审判员  谭雪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施秀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