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商终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许伶芳与陈金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金才,许伶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金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伶芳。委托代理人:陈XX,浙江金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金才为与被上诉人许伶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4)金婺商初字第1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陈金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金才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734元,减半收取计1367元,由上诉人陈金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楼淑馨审 判 员 汤 泉代理审判员 谭雪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施秀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