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小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赵效景与井占渠、井占辽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效景,井占渠,井占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小字第6号原告:赵效景,男,1991年10月22日生,汉族。被告:井占渠,男,1968年8月9日生,汉族。被告:井占辽,男,1970年11月20日生,汉族。原告赵效景诉被告井占渠、井占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赵效景提出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效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赵效景负担。助理审判员 孔令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新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