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五初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朱爱平与周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1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爱平,周来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五初字第133-1号原告朱爱平,女,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来华,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爱平诉被告周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56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周来华所有的位于广饶县XX镇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层X户的楼房一套(产权证号X**),查封期限三年,自2015年2月10日至2018年2月9日。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明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成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