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一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原告李宏亮、李宏中与被告李斌、江苏省大华种业集团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亮,李宏中,李斌,江苏省大华种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0137号原告:李宏亮,男,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李宏中,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李斌,男,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江苏省大华种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218号长安国际中心。法定代表人:胡兆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宏亮、李宏中与被告李斌、江苏省大华种业集团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宏亮、李宏中于2015年2月1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宏亮、李宏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1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宏亮、李宏中负担。代理审判员 缪国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德六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