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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苏池珍、张桂芳等与张晓明、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池珍,张桂芳,苏海颖,张晓明,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197号原告苏池珍。原告张桂芳。原告苏海颖。被告张晓明。被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王城大道118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九都路9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池珍、张桂芳、苏海颖诉被告张晓明、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池珍、张桂芳、苏海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保全费520元,共计670元,由原告苏池珍、张桂芳、苏海颖负担。审判员  赵芝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武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