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滨民特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林根娣、许森全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根娣,许森全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锡滨民特字第0002号申请人林根娣。委托代理人许友彪。被申请人许森全,现下落不明。申请人林根娣要求宣告许森全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林根娣诉称:其系许森全妻子,许森全自2008年1月无故失踪,经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现要求宣告许森全死亡。经查:许森全,男,1953年8月1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无锡市滨湖区稻香新村39号402室及原先住所地均为无锡市滨湖区无锡市滨湖区溪南新村251号301室。许森全与林根娣系夫妻关系。许友彪系许森全与林根娣夫妻生育之子。2008年1月15日,许森全无故失踪。随后,许森全家属至无锡市滨湖区溪南派出所报失踪,现许森全下落不明至今。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2月7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许森全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许森全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溪南派出所的情况说明两份、北桥社区派出所的情况说明一份、本院调查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该公民死亡。现许森全下落不明已长达7年,可推定其已经死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许森全死亡。本案公告费300元,由林根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包瑾玲人民陪审员 王 芹人民陪审员 吴来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玉婷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