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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法民初字第01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1453号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南岸区南坪金紫街118号2单元7-3。法定代表人张书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文川,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郭会,女,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郭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郎卓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明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