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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共民初字第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索有录、马守梅与杨玉龙、都占福、刘栋学、杨金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共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索有录,马守梅,杨玉龙,都占福,刘栋学,杨金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共民初字第04号原告索有录,男。原告马守梅,女。被告杨玉龙,男。被告都占福,男。被告刘栋学,男。被告杨金芳,女。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瑞虹,龙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索有录、马守梅与被告杨玉龙、都占福、刘栋学、杨金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索有录、马守梅于2015年2月10日以需要对死者索进成的死亡原因进行确定、望尽快破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索有录、马守梅以需要对死者索进成的死亡原因进行确定、望尽快破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索有录、马守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333元,本院予以免交。审 判 长 苏  林审 判 员 切羊卓玛代理审判员 尹 菲 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文 崇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