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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一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涂克芬与张建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克芬,张建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348号原告涂克芬,女。被告张建军,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涂克芬与被告张建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涂克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克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涂克芬负担。审判员 郑 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常建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