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刑减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9
案件名称
剡各平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剡各平
案由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包刑减字第303号罪犯剡各平,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礼县,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服刑。内蒙古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30日作出(2010)乌前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剡各平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0年5月16日起至2019年5月1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10月15日交付执行。2013年1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7月15日止。2015年1月15日,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提请减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考核认定,罪犯剡各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分配,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保质保量的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认真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本次考核期内,连续获得记功奖励五次,并被评为2012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检察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包头监狱对罪犯剡各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剡各平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本次考核期内,连续获得记功奖励五次,并被评为2012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成绩汇总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历次减刑裁定、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剡各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剡各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7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丰 悦审判员 宋文海审判员 李庆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高阿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