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法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吴勇诉松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法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吴勇。被执行人哈尔滨松辽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本院在执行吴勇诉哈尔滨松辽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2014)龙民初字第113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强制划拨了被执行人哈尔滨松辽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银行存款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龙民初字第113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解 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立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