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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1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张凤才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凤才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1285号罪犯张凤才,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作出(2011)房刑初字第3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凤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被告人张凤才及同案被告人贾晓伟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11)一中刑终字第51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5年1月15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凤才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9月17日至2014年7月21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4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凤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1月29日起至2019年1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