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一初字第00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贺梅与杨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梅,杨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0407号原告:贺梅,女,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宋光志,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晓敏,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健,男,198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组织机构代码72332477-0。负责人:曾庆松,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梅与被告杨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梅于2015年2月9日以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贺梅负担。审 判 员 於 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杜玉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