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城法民一初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郑生木与欧仕民、许红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生木,欧仕民,许红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城法民一初字第117-1号原告郑生木,男,汉族,香港居民,住汕尾市区。身份证号码×××5888()。被告欧仕民,曾用名欧树民,男,汉族,汕尾市城区人,住汕尾市区。身份证号码×××0437。被告许红家,女,籍贯、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0448。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生木诉被告欧仕民、许红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生木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座落于汕尾市区红海中路华园小区第11栋501号、502号(登记字号:私字2111369;房地证号:2971253)和座落于汕尾市区三马路112号(登记字号:私字2000387;房地证号:2534196)的房产份额进行查封。原告提供其座落于汕尾市区汕尾大道南段海港城4栋4号门市(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3790420号)的房产作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郑生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许红家座落于汕尾市区红海中路华园小区第11栋501号、502号房产(登记字号:私字2111369;房地证号:2971253)的产权及座落于汕尾市区三马路112号(登记字号:私字2000387;房地证号:2534196)的房产份额进行查封。对原告郑生木提供作担保的座落于汕尾市区汕尾大道南段海港城4栋4号门市(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3790420号)的产权进行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彭卫强审 判 员 余小阳人民陪审员 黄海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