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集法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李秀滔与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宏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滔,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宏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集法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李秀滔,男,47岁,现住乌兰察布市。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宏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丽芳,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集宁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集民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宏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宏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有5094864元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宏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收入509486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恩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