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郑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15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光,男,1991年2月24日。2006年8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8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2008年9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0年4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羁押,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201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光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薇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光于2014年10月22日9时许,在本市北京西站地下二层中天井至地下一层东侧步行梯处,扒窃被害人朱×右侧裤兜内IPHONE5S型手机一部,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596元。赃物已发还。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陈述、证人赵×、闫×证言、赃物照片、指认作案地点照片、监控录像及截图、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北京市公安局西站分局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北京市公安局西站分局便衣侦查总队一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光犯盗窃罪成立。鉴于被告人郑光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郑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郑光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2015年8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孟丽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洋 来源:百度搜索“”